云南城市建设职学院保卫工作管理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卫工作,维护社稳定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发,主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院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 做好维稳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防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安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 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 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 负责学院内部务工人员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
八、 参加辖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 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保卫工作制度:
一、 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 办公室、教学楼、计算机房、图书室等重点部门和部门的保卫制度。
三、 制定防火安全制度。
四、 制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 制定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六、 制定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 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更新,并保证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戒备状态的制度。
八、 制定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九、 制定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
十、 其它需要制定的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六条 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系、部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事件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人员,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院可依据校纪校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院保卫部门、保安队和学生治安服务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及时进行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问题突出的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大、影响较坏的系、部给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