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保障学校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教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重要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二)实训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存放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三)实训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四)实训人员每天结束时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五)实训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六)实训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每月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七)保持消防设施及器材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八)学生上实验、实训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九)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条 多功能教室、报告厅、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每月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报告厅、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二)多功能教室、报告厅、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三)多功能教室、报告厅、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四)多功能教室、报告厅、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位置。
(五)保持多功能教室、报告厅、机房内通道畅通。
(六)严格按规范要求安装多功能教室、报告厅、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七)多功能教室、报告厅、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第三条 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二)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三)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四)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五)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六)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七)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第四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一)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三)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四)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器材使用及安全操作流程。
(五)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第五条 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出租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二)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四)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经营项目。
(五)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的安全的施工。
第六条 强、弱电间管理
(一)强、弱电间的门及房间内电柜、电箱须保持锁闭,房间内各种开关标志清晰。
(二)强、弱电间内每月清扫一次,严禁吸烟、堆放杂物。
(三)强、弱电间每天检查一次内部设备,并做记录,发现异常立刻上报维修。
(四)后勤处根据计划定期保养强电间内设施,重点做好设备清洁和紧固接线端子。
(五)检查和保养结束后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六)需临时用电时,用电方必须向后勤处、保卫处以书面形式申请用电,并注明用电方全称、用电地点、负荷量、电压等级、相数及时间。
(七)后勤处批准后,给用电方找合适的用电位置,用电方负责接线,双方确认后送电,并注意用电安全。
(八)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线路和运行设置。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九)合断闸时严格按照用电安全流程操作。
第七条 厨房油烟管道消防安全管理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厨房操作人员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
(二)在厨房内配备灭火毯和与环境场所相适应的轻便灭火器,厨房操作人员须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每日班后,操作人员必须检查灶内的火源是否全部关闭,排油烟罩口内的油污是否清洗干净;
(四)加强厨房灶台、油烟管道周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油烟管道不得靠近可燃构件,砖砌的管道与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小于24厘米,金属管道与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小于50厘米,灶台、排油烟罩口、油烟管道的周围不能堆放可燃物;
(五)做好厨房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根据厨房用火的实际情况确定清洗次数。
(六)油烟管道清洗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资质备案,油烟管道清洗完毕后,由后勤部和保卫处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炉、电熨斗、电吹风、电开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800W)及危险电器设备。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和损坏供电设施。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将交流电器(如台灯、电取暖炉、充电器、接线板等)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使用。
(四)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如: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罐)及各种燃气炉具,硫酸、盐酸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及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如:点蜡烛和使用明火燃烧一切物品。
(六)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七)严禁在电线灯头、灯管及电器设备上拴挂蚊帐。
(八)严禁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九)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要保持宿舍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违反以上规定,将没收其违章物品,并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一)电动车须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通行。严禁在人行道、消防通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和非划定区域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学校保卫处应及时予以清理。长期不用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学校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废弃电动车进行清理。
(二)除校内特殊作业电动车辆(巡逻车、配送车)外,校内禁止个人电动车充电,特殊作业电动车须在划定区域的充电柜(桩)充电。
(三)禁止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地下停车场等非划定区域位置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食堂或其他封闭等场所内充电。
(四)电动车在校园内违反充电相关规定者,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校园通行标识牌授权。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校内用火安全管理
(一)凡在校内需要动火作业(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保卫处申报,并经管理部门及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动火。
(二)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三)动火施工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必须全程在场,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物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六)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干净的,严禁动火。
(七)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建筑工程学院建筑消防技术专业制定,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