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校园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出、停放管理,创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并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好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条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保卫处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设交通安全小组或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所属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校园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后勤处负责加强对公务车辆(含校车)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操作规程,明确禁令,定期对公务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台账记录,并签订部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凡校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进出
(一)学校大门右侧为车辆入口,西门为车辆出口;8:00-19:30时间段从西门出校,19:30后从正大门右侧出校。
(二)积极配合门岗例行检查进出车辆。
(三)外来车辆进入学校需提前报备,门岗请示核对后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学校。
(四)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外来车辆出入由主办部门提前报备并通知保卫处。
第八条 车辆行驶
(一)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低速行驶(最高时速20km/h)严禁超车。
(二)在学生上课、下课高峰期,机动车应主动避让学生。
(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车辆停放
(一)在规定停车位上停放指定车辆类型:四栋行政楼的前坪停车位是公务车位,只能公务车停放,禁止其他车辆停放。
(二)严禁在教学楼、宿舍楼和实训楼出入口停放车辆,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三)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需在校内过夜的,应提前报备。
(四)对废弃或长期不用停放在校内的车辆,保卫处将不定期进行清理。
(五)校园内停车位区域如下:
1.篮球场入口右侧;
2.足球场入口左侧;
3.一栋和二栋宿舍楼背后;
4.二栋和三栋宿舍楼背后;
5.三栋宿舍楼左侧;
6.四栋和五栋宿舍楼背后;
7.七栋和八栋宿舍楼中间;
8.实训楼右侧划定区域;
9.实训楼左侧划定区域;
10.实训楼对面的教学楼右侧;
11.学生食堂地下停车场。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一栋与二栋中间有专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区,需有序停放,不挤占人行通道、消防通道,不拥堵出入口。
第十一条 严禁一车占用两个停车位,不超出泊位划线以外停放,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严禁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到消防应急通道、教学楼门口、宿舍楼门口。
第十三条 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仅限一栋与二栋中间,其余地方不可停。
第四章 校内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须经学校保卫处同意,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有权对违规者进行教育、纠正,有权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急转弯、急刹车及高速行驶,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指示牌行车。
第十六条 校门外周围3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设摊点等。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用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 教师的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接受安全指挥和管理。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出租车和营运三轮车不得进入学校。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任何类型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章 对违停车辆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将对违停的车辆进行信息登记,如车辆违停屡教不改的,对应车辆将列入学校进出校门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