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4-24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全体师生、家属及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 校门出入制度

第三条 学校师生需通过正门人脸识别闸机通道进出,如无法通过正门人脸识别闸机通道的,凭有效证件进入学校,凡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一律按校外来访人员执行。

第四条 外来人员入校需经门卫值班人员询问入校事由、离校时间等情况,并出示身份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学生周日至周四22:30后不得出校门,周五、周六23:00后不得出校门遇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的,须有辅导员(班主任陪同或持有辅导员(班主任)签署的假条。

第六条 学生周日至周四23:00后进校者视为晚归行为,周五、周六23:30后进校者视为晚归行为晚归学生必须出示学生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并在门卫值班处登记后,方可入校。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由学辅导员班主任带领入校。

第七条 师生邀约校外人员到我校的,须严格执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报备制度。

第八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第九条 拉运、携带建筑材料(含废旧物资)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出、离校门者,一律凭该部门证明放行。

第十条 门卫应主动询问来访者,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出示有效证件,并认真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不得翻爬围墙、大门出入学校。

第十二条 门岗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

 

第四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同意,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严禁酗酒、赌博、寻衅滋事、起哄闹事,严禁打架斗殴、殴打师生员工,严禁侮辱同学、教职工等行为。

第十五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设点推销商品。已获准经营许可的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应按签订的合同条款经营。

第十六条 严禁观看、阅读、翻印、出售、传抄、制作反动淫秽书刊、画片、照片、音像制品和播放、收听反动、黄色歌曲视频,严禁在校内搞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乱粘贴大字报,如经学校审核的内容,应按要求粘贴在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剧毒物品的购买、保管和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演讲、讲座、报告、文娱活动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并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措施,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凡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具体安全措施不落实,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破坏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校内社团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校内社团组织和校内报刊等出版物的印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立即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

第二十二条 对配电间、抽水房及其他重点部位,要确保专人管理,落实“三防”措施(防盗、防破坏、防火灾),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施工队)外来人员(家属)应按规定在当天内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口证、无居住证),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短训班必须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 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一般不对外开放。

第二十 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改正在发生效力的各种行政布告、通告等。

第二十 不得在校内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改。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或宠物。

二十九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第五章 校内公共设施、财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设施。

第三十 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第三十 不得撬拆信箱、私自拆毁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三十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三十 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造成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 校内各部门及个人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详见《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 校内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 校内各部门及个人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详见《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网络资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发布、散播、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十九 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影响学校稳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组织和赌博、恐怖活动。

第四十 禁止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四十二 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资料或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四十三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违章者,给予表彰。

 

第九章

四十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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