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六必须”“六要”“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25-04-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相关规定,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有效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结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本动火作业“六必须”及“六要”“十不准”等安全规范。该法明确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以下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及禁止行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六要”

1.动火证要经批准。

2.动火区要与生产系统隔绝。

3.动火作业要清洗、置换合格。

4.动火作业前要清除周边易燃物。

5.要按时做动火分析。

6.动火作业要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安全监督。

“十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于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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