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相关规定,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有效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结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本动火作业“六必须”及“六要”“十不准”等安全规范。该法明确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以下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及禁止行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六要”
1.动火证要经批准。
2.动火区要与生产系统隔绝。
3.动火作业要清洗、置换合格。
4.动火作业前要清除周边易燃物。
5.要按时做动火分析。
6.动火作业要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安全监督。
“十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于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