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10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事主体(坚持主体平等)。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保护财产权利)。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1. 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三)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便利交易流转)。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人格权编(维护人格尊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
(五)婚姻家庭编(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
(六)侵权责任篇(追究侵权责任)。《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
1. 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
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
3. 新增“自助行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4. 人身损害赔偿新增“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5. 完善了对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付顺序规定;
6. 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纳入立法;
7. 明确了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8. 新增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9. 履行工作或因劳务致他人损伤,一样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10. 明确承揽活动中,定作人只承担过错责任;
11. 为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了侵权处理法律指南;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
13. 遗失病历不再是医疗事故中的借口;
14. 破坏生态“罪加一等”;
15. “高空抛物”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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